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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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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