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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3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依農藥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化學農藥類:包括有機化學製劑及無機鹽類製劑等。 二、生物農藥類:包括天然素材、微生物製劑及生化製劑等。 三、其他類農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農藥之理化性、毒理試驗項目如附件一、附件二;第三款所定農藥之理化性及毒理試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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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