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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之評鑑,得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代表、植物保護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辦理協調、規劃及執行評鑑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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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