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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4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 一、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 二、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等。 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四、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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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