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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藥管理人員執行下列業務,應於所登錄之農藥販賣業者營業處所為之: 一、提供農藥管理、販賣、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之諮詢。 二、管理農藥販賣場所之安全及防護。 三、確認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六款所定備置簿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登記之內容無誤。 四、確認本法
第三十五條
定期陳報農藥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資料無誤。 五、有關農藥販賣之管理事項。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應懸掛於前項執行業務處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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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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