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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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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