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 第14條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4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農藥許可證。 前項申請人應於取得農藥許可證三個月內,檢附市場銷售用農藥標示三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