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 第16條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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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