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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 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 第一項獨占性使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保障原有之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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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