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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 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 四、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五、已規劃採行下列保障公共通行具體措施之一。但因申請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 六、已規劃採行具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措施。 七、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妥適處理方案。 八、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九、無其他法令規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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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