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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 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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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