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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 第2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退伍除役並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軍官、士官(以下簡稱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或恢復領取退除俸金給與權利者。 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或停止、恢復領取退除俸金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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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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