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8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8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關審核。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