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 第4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4條

合於發給補助金者,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連同有關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以掛號信郵寄人事 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 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登記請領。各直轄 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領之規定,由後備司令部統籌規劃辦理。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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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