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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11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 之五十 (私立學校部分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除起保月份 隨同要保手續一併繳付外,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自付部分保險 費繳付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與收據,並於十日內連同政府補 助部分轉繳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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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