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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2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 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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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