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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規範財團法人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確保財務透明及有效運用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5-02・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工作計畫目標、實施內容、預期效益、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以及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四。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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