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 第26條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26條

二個以上合作社因業務需要,得依合作社之規定設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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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