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13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13條

核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 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 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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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