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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21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 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報國防部備查。 儘後召集第二款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一個月內,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數之統計,比照前項規定以季報辦 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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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