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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一句話看懂
該準則規範通訊交易中消費者解除權的合理例外情事,目的是使交易雙方權益得以衡平,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顧及業者合理的商業模式與交易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31・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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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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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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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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