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會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