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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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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