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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7條

山地、離島、偏僻地區之指定醫師,除有急迫情形者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附表所列地區之衛生所、衛生室或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 二、執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品質提升法令所定醫療機構之醫師。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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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