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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特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 造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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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