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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第11條

造船廠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臺灣區造船工業 同業公會或遊艇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造船廠應於航政機關執行檢丈時,提出前項公會會員證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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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