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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規則所稱航政機關指依船舶法及相關航政法令執行船舶檢查、丈量、登 記及給證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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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