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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第11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1條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 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海關對所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認為可疑,或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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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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