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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8條

下列進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或笨重之機器及器材,經審核其提貨單、裝箱單、發票等證件認為無異狀者。 二、軍政機關進口貨物。 三、公營事業機構進口貨物。 四、供緊急救難用之進口器材與物品。 五、國內公私立大學進口貨物。 六、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數量零星者。 七、靈柩或骨灰。 八、其他經海關核准廠商之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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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