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第23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3條
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物前,提供貨物之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以書面向海關說明。 前項貨物,經查驗單位認定貨物包裝本體如經開啟,確有發生危害或致使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