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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第25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5條
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
第五十條
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核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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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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