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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5條

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逾十日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且副知報關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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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