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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3條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及米食 製品。 三、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製品製成率之證明文件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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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