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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驗證證明文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簽發。 前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批號及農產加工品有機原料含量百分比。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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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