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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辦理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以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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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