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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及批號。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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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