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 第7條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三、產品名稱、批號及包裝規格。 四、產品重量或容量。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同意文件字號。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