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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 第3條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 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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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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