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 第5條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擔保得由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其額度由擔保人自行決定: 一、限區擔保:擔保自單一關別進口之貨物。 二、通區擔保:擔保自各關別進口之貨物。 報關業者申請提供擔保者,如其組織屬公司形態,須其公司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方可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擔保。 第一項之擔保在其擔保額度內得循環使用;擔保不足者,應經補足或繳納現金後始得辦理先放後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