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 第8條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先放後稅之案件逾期未繳清或未依限補辦手續者,由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追繳稅款,並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辦理一年以下先放後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