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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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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