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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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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