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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8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物: 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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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