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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 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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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