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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第8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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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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