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第10條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