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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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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其原餘存樣品由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之。屆期未領取者,視同拋棄,由受託機關(構)逕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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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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