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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查驗範圍為進口酒類之衛生安全。進口酒類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酒類產品特性,參酌歷年檢驗結果,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基於防制疫情等情勢需要,考量查驗實益調整。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義務人為酒類之進口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進口酒類之查驗相關事項,得依本法同條第六項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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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