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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2條

美援貸款之借款人或美援器材之受配人(以下均簡稱借款人)如未能按照貸款合約,或器材供應合約內規定時限,清償貸款,經建會之代理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即以書面催告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將逾期未清償之貸款,應付之利息及(或)應付之違約金,迅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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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