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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4條

前條應清償之款,如於第二次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仍未清償時,銀行應即專案報告經建會,並準備依法追訴,經經建會核定後,銀行得逕以原告資格依法起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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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